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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1272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吕国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吕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12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国际企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1-1)。

法定代表人:邓俊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吕国林,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吕国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吕国林价值653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晓磊

书记员吴见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