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金和,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林波,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刘金和与被执行人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4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金和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林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刘金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8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林波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查明,林波名下仅有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松雅安置区E-4-99号101-501室(产权证号:70××**)房屋,本院已对该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现该房屋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处置当中)。2019年1月18日,本院分别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到被执行人林波无记录。2019年3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林波所在地星沙街道松雅湖社区走访调查,了解到林波除了上述法院查封的房屋外,在当地无其它任何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金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1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林波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措施。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刘金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待被执行人林波的房屋拍卖后再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本院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23日,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金和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0元及利息29950元(利息自2017年7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3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合计12995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的房屋被处置后再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懿林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毛 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