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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执800号之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黄冬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黄冬冬;颜垒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8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尧。

被执行人:黄冬冬,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颜垒,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冬冬、颜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颜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颜垒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6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3239.2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友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