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24执2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雪军,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张红强,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申请执行人韩雪军与被执行人张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24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红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雪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65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红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张红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红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及有价证券。本院他案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0元,本案受偿1669元。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海盐县武××镇核电新村××室××房产××套,但该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核发,故无法处置。截至2019年3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66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韩雪军;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红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少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尹瑞
书记员顾志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