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100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周冬平,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王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9)赣1002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周冬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未果。2020年3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7.3154万元,截至2020年3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87.3154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兵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