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202执379号
申请人:王海鹏,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39岁,汉族号码341202197803240214,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南县旭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后湖村本院在执行王海鹏、阜南县旭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7日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5336号民事裁定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