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1002执6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陆微调味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育才路245号,组织机构代码:L53185240。法定代表人陆微。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故事港式茶餐厅,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工人路86-9号,组织机构代码:MA29YHGJ8。法定代表人张定海。被执行人张定海,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陆微调味品商行与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故事港式茶餐厅、张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7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陆微调味品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故事港式茶餐厅、张定海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陆微调味品商行货款6975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定海对上述债务在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故事港式茶餐厅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两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72元、执行费946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故事港式茶餐厅、张定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台州市椒江故事港式茶餐厅、张定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故事港式茶餐厅、张定海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故事港式茶餐厅、张定海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张定海名下浙J×××××路虎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19年3月23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故事港式茶餐厅、张定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故事港式茶餐厅、张定海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定海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故事港式茶餐厅、张定海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陆微调味品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故事港式茶餐厅、张定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1002执62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 敏
审 判 员 项旭锋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杨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