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286号 罪犯王锦良,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锦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并对本院(2002)泉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9000元;(2008)永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280.4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锦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6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12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王锦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王锦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锦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O一六年十二月至
二O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考核分3127.5分,获得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60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7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锦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王锦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锦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张长生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