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1执2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某。
被执行人:吴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魏某因与被执行人吴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特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421执2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怀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彦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