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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执383号之二

朱开香、曾令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5-28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朱开香;曾令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执3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朱开香,女,生于1973年12月2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曾令奎,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0日,住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受理朱开香申请执行曾令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3)达达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朱开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曾令奎送达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曾令奎的银行存款强制扣划执行93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开香。至于申请执行人朱开香申请执行原判决书第三条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接受父母赠予的房屋两间,原被告各得一间”。经核实,申请执行人朱开香与被执行人曾令奎离婚后,已居住有一间房屋,2003年9月初搬离原居住房屋(曾令奎父母赠的房屋)与他人结婚。故申请执行人朱开香申请执行交付该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03)达达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远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