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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民初1203号

张德运与米小东、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德运;米小东;张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民初1203号

原告:张德运,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良,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米小东,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告:张静,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张德运与被告米小东、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德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德运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