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81执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本艳,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苏建峰,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东翠,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8)鲁158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建峰、张东翠名下的银行存款4805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关立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