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永,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孟学杰,男,汉族,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与被执行人孟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8日对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永于2019年3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4139.00、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永已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马永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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