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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6执335号之一

郭永与孟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永;孟学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永,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孟学杰,男,汉族,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与被执行人孟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8日对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永于2019年3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4139.00、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永已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马永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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