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继凯。
被执行人:赵玉江。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玉江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淑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