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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202执680号之一

张继凯、赵玉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3-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继凯;赵玉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继凯。

被执行人:赵玉江。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玉江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淑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