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2815-1号
申请执行人:张剑,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昱达,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剑与被执行人陈昱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剑与被执行人陈昱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陈昱达于2020年3月23日给付申请人张剑借款30000元(已给付),剩余本金2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于2020年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6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陈昱达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剑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景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英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