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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执2077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黄炼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黄炼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20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金茂路以南荣鑫市场**。负责人唐湘平,经理。被执行人黄炼,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湘012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炼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1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8年11月20日,本院向长沙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1月20日,本院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黄炼所购买保险及公积金信息,均未有发现。经到黄炼家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炼确属于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鹿芝岭村对南山组507号,但长期在外,不归家(其父亲称),电话无法接通。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负责人唐湘平,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黄炼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的负责人唐湘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当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欠款11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79元(暂计至2018年11月5日);3、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1568元。上述款均为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懿林

审 判 员  李 浩

审 判 员  汤励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吴利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