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9执603号之二十一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艳军,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汤巧玲,女,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汤伟,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李莉,女,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艳军、汤巧玲、汤伟、李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汤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3.43元,现因被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银行存款且申请人同意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汤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300.4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江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