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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执925号之一

蒋红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蒋红建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

负责人:鲁希,该行行长。

被告:蒋红建,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蒋红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红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蒋红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友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