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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终4127号

张艾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4127号

上诉人:张艾,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锐,北京京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艾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0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艾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艾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志星

审判员  王蕾蕾

审判员  苏丽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千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