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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执526号

代文静、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文静;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526号

申请人:代文静,女,1979年5月1日出生,39岁,汉族,号码34210119790501222X,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中南大道中南现代城三号楼5F,

法定代表人:胡德超,机构代码:913412005815286548

被执行人: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966号5F,

法定代表人:胡德超,机构代码:9134120074765528P本院在执行××与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18年3月16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电话约谈。本院在执行被××人安徽省××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因处置时间过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