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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833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包洪飞与被执行人屈海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抚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洪飞;屈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833执32号申请执行人包洪飞,身份证号230833196608220257,男,住抚远市抚远镇。被执行人屈海林,身份证号230833197302180015,男,住抚远市抚远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洪飞与被执行人屈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洪飞与被执行人屈海林达成执行和解。因申请执行人包洪飞与被执行人屈海林达成的是长期和解协议,在和解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833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荣政

审判员  祝令合

审判员  尹心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