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2203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盛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6816314-1。
法定代表人:罗志明。
被执行人:广州市最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红梅路环月街**号首层之四,组织机构代码78891639-8。
法定代表人:莫庆棠。
被执行人:敖明月,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南景街**号****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莫庆棠,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牛利岗东**号***房,身份证号码******************。 广东盛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最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敖明月、莫庆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2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莫庆棠向广东盛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50000元、莫庆棠向广东盛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敖明月、广州市最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莫庆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莫庆棠追偿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轮换查封了被执行人莫庆棠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景街**号****房、海珠区江燕路南景街**号***车位(房产证号*******)、海珠区江燕路南景街**号***车位(房产证号*********),因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首位查封上述房产,本院已经致函参与分配。另外,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8)粤0106执220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昌森 执行员 张 斌 执行员 李敏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