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吴云根,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杰东,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吴云根与被执行人王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杰东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40504号法律文书王杰东向吴云根偿还借款十四万五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杰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显示电话关机,无人。经网络统查:王杰东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安银行均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亦将该账户冻结。本院已对王杰东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杰东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吴云根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杰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4050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吴云根发现被执行人王杰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王杰东应向吴云根偿还借款十四万五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春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