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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7民初5029号

5029苏州市美锝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镜澄机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美锝电子有限公司;苏州镜澄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7民初5029号

原告:苏州市美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裴圩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艳,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镜澄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埭锡路。

法定代表人:周颖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骥,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美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镜澄机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魏丽玲审理此案。审理中,因案情复杂,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本合议庭由

审判员黄伟丰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魏丽玲主审、

人民陪审员王佩芬参加评议。原告苏州市美锝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镜澄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美锝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镜澄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美锝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镜澄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1744元,保全费人民币4070元,合计人民币5814元,由原告苏州市美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伟丰

审 判 员  魏丽玲

人民陪审员  王佩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