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董庆华,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蔡庆丰,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庆华与被执行人蔡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庆华与被执行人蔡庆丰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581执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力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