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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2153号之一

李丰友与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广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丰友;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广雷;陈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2153号之一

原告:李丰友,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王大道西侧、漆园路东侧。

被告:张广雷,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陈国民,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李丰友与被告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广雷、陈国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昆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