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2153号之一
原告:李丰友,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王大道西侧、漆园路东侧。
被告:张广雷,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陈国民,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李丰友与被告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广雷、陈国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昆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