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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02民初5649号

朱吉庆与魏艮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朱吉庆;魏艮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02民初5649号

原告:朱吉庆,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

被告:魏艮生,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 原告朱吉庆与被告魏艮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吉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吉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康 政

人民陪审员 曹建宏

人民陪审员 徐金亮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静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