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02民初5649号
原告:朱吉庆,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
被告:魏艮生,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 原告朱吉庆与被告魏艮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吉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吉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康 政
人民陪审员 曹建宏
人民陪审员 徐金亮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静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