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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4执终4901号

聂思君、北京乐百贷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思君;北京乐百贷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14执终4901号申请执行人聂思君。被执行人北京乐百贷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杰,经理。被执行人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经理。被执行人王仁。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聂思君与被执行人北京乐百贷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仁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津0114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给付182150.1元及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乐百贷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仁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车辆已被我院委托查封,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理。其已被我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程学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