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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102民初8721号

徐某与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徐某;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102民初8721号

原告:徐某,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浩,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某,女,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与被告惠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徐某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安亮

人民陪审员  王立迎

人民陪审员  赵龙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