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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2民初97号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郜新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7-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郜新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402民初97号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中段东侧中兴铭座******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58709990XC。

负责人:李世果。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坤鹏,男,197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该公司经理。

被告:郜新奇,男,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赢时通公司)与被告郜新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赢时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郜新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赢时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0750元、滞纳金1037.5元,以上合计2178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11日,郜新奇与赢时通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郜新奇租用赢时通公司的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一台,租期为2016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1日,租金为4150元/月。合同签订后赢时通公司将安全适格、证件齐全的车辆交付给郜新奇,但是郜新奇自2017年9月起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至今,郜新奇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郜新奇于2018年4月1日返还租赁的车辆。截止2018年4月1日,郜新奇拖欠赢时通公司租金为20750(租金4150元/月,欠租5个月),依据汽车租赁合同附件《甲乙双方相关责任条款》之约定,滞纳金为1037.5元(20750×5%)。郜新奇拖欠上述费用的行为给赢时通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赢时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郜新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赢时通公司(甲方)与郜新奇(乙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车辆销售协议》。双方在《汽车租赁合同》中约定:郜新奇在赢时通公司租赁的车辆车型为K41.8ATGLS、车牌号为豫A×××**,租价4150元,租赁时间从2016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1日,租期共计24期;郜新奇采用预付款的付款方式,每一个月为付款周期,每个周期的前10天内,即当月15日前须支付该周期租金;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赢时通公司执两份,郜新奇执一份,附件1《甲乙双方相关责任条款》、附件2《车辆交接清单》、附件3《随车备件及物品价目表》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郜新奇于合同尾部签字按印予以确认,赢时通公司于合同尾部按印确认。同时,双方该合同后附件1《甲乙双方相关责任条款》中约定:赢时通公司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郜新奇欠租金累计达到三个月的,《汽车租赁合同》解除,郜新奇需返回车辆,已收取的押金等全部款项不予退回;郜新奇在租期内不及时交纳租金,则郜新奇逾期一个月需要承担5%的应付款作为滞纳金,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如因郜新奇违约,赢时通公司除可以依本合同强行收车外且有权追究郜新奇欠款、滞纳金及违约责任。附件2为《车辆交接清单》,载明交接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18:44。另查明,经本庭当庭询问,赢时通公司当庭确认该车现属其公司所有,其公司与郜新奇签订《车辆销售协议》的目的是,如郜新奇按汽车租赁合同如期履行了支付义务,则我们就按照车辆销售协议以全部租金22300元将该车卖给被告,我们进行过户,被告不需要补交相关款项,类似于分期购车。再查明,赢时通公司当庭确认郜新奇自2017年9月份开始不支付租金,截止2018年4月1日已经超出累计3个月,截止郜新奇于2018年4月1日将该车返还给其公司,这期间是7个月,其公司主张的租金是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之间的租金。因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之间郜新奇经催告曾支付2个月的租金,故其公司主张的是剩余5个月的租金。上述事实,由赢时通公司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车辆销售协议书、甲乙相关责任条款、车辆交接清单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赢时通公司与郜新奇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车辆销售协议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通过庭审调查可知,赢时通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1日向郜新奇交付租赁车辆,根据《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郜新奇应按时每月支付租金,而经赢时通公司确认2017年9月份开始不支付租金,则郜新奇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郜新奇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庭审中,赢时通公司当庭确认郜新奇自2017年9月份开始不支付租金,截至2018年4月1日郜新奇返还车辆已经超出累计3个月,则根据附件1《甲乙双方相关责任条款》约定,郜新奇拖欠租金累计达到三个月的,《汽车租赁合同》解除,郜新奇需返回车辆,现郜新奇已将该车返还,而有5期租金共计20750元未支付,则对赢时通公司主张郜新奇支付未缴纳的5期租金207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双方于附件1《甲乙双方相关责任条款》中约定,郜新奇在租期内不及时交纳租金,则郜新奇逾期一个月需要承担5%的应付款作为滞纳金。现赢时通公司所主张滞纳金按5期共计20750元的5%计算为1037.5元的请求未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郜新奇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依法享有诉权的放弃,由此产生不利于其本人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郜新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租金欠款20750元及滞纳金1037.5元,以上共计2178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郜新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曙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丽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