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1002执6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耀达路318号B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9946X。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被执行人周飞勇,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黄健,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林国仁,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周飞勇、黄健、林国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2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飞勇、黄健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借款本金499612.84元及利息,林国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291元、执行费922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飞勇、黄健、林国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周飞勇、黄健、林国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飞勇、黄健、林国仁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飞勇、黄健、林国仁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3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周飞勇名下浙J×××××迈特威牌小汽车以及林国仁名下浙J×××××翼博牌小汽车,本院均已登记查封,但均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林国仁与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9年1月18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林国仁已支付250000元。截至2019年3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到位25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飞勇、黄健、林国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周飞勇、黄健、林国仁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飞勇、黄健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周飞勇、黄健、林国仁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周飞勇、黄健、林国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1002执64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 敏
审 判 员 项旭锋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杨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