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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民终679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刘新祥、王礼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新祥;王礼升;优速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民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

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峰,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祥,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荣,扬州市江都区龙城法律服务所。

原审

被告:王礼升,男,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铜钟镇汪庄村王庄061(**),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审

被告: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辉路**

负责人:余联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洪伟,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深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新祥,原审被告王礼升、优速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1012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保深圳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法院出具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保深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元,依法减半收取55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咏梅

审判员  韩 杰

审判员  朱恩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梦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