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4民初1051号
原告:湖南湘辉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西城龙庭****。
法定代表人:黄建中,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艺群,宁乡市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颜建平,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容,宁乡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辉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建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湘辉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辉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辉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湘辉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金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