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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7398号

刘占海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占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73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东京保路甲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吕中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占海,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7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44,500.00元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未实际扣押;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44,500.00元整,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来喜

审判员  刘伯军

审判员  崔文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