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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821执145号

李小健、刘东生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4-02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小健;刘东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健,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被执行人:刘东生,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申请执行人李小健与被执行人刘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821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小健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媒体曝光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等,并冻结了相关的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等财产。 3、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以(2019)闽0821执1148号案件依法予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东生所有的坐落于长汀县××××号的房产。于2019年12月14日至15日在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了被执行人刘东生的上述房产,由买受人吴兴森以75551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该款由该房屋抵押权人长汀县邮政储蓄银行长汀县支行在抵押借款本息179455.69元中优先受偿。剩余拍卖款扣除被执行人刘东生在本院的所有执行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24970元、房屋评估费2400元及支付给龙岩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司法辅助费用3000元以后,剩余570654.31元。被执行人刘东生在本院共计46个被执行案件,合计欠款本息为55105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日),分配比例约为8.08%,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小健的普通债权本金40000元参与分配,按比例可分得款项3245元。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通过约谈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3245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主体一致,并案执行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与被执行人刘东生所有的系列案件并案执行,保留(2019)闽0821执1148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刘东生的财产进行控制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闽0821执145号案件合并到(2019)闽0821执1148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0)闽0821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保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的参与分配等权利,同时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富荣

审判员吴许明

审判员曾桂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蔡沔高 代

书记员丘春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