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7执579号(2019)沪0117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龙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爱芝,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吕磊,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龙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7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吕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龙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磊偿返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截止至2013年7月7日的借款利息450,000元;被执行人吕磊支付借款利息(以6,0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8日起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吕磊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缴纳执行费59,560元。至期,被执行人吕磊未到庭履行。经查找,被执行人无书面反馈,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建华
审判员 白志中
审判员 范明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冬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