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181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李楠,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眭领锋,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李楠与被执行人眭领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8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眭领锋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眭领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眭领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眭领锋人民币以52948.97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公告费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亮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宗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