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2民初1572号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
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森令,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单县。
被告:马亚,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告:刘永田,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告:汪兰英,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亚、刘永田、汪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催要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长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姬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