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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2民初1572号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亚、刘永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亚;刘永田;汪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2民初1572号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

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森令,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单县。

被告:马亚,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告:刘永田,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告:汪兰英,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亚、刘永田、汪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催要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长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姬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