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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23民初160号

张洪寿与解昌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洪寿;解昌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3民初160号

原告:张洪寿,男,1987年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

被告:解昌有,男,1983年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 原告张洪寿与被告解昌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张洪寿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洪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6.00元,由原告张洪寿负担。

审判员 林 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世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