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3民初160号
原告:张洪寿,男,1987年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
被告:解昌有,男,1983年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 原告张洪寿与被告解昌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张洪寿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洪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6.00元,由原告张洪寿负担。
审判员 林 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世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