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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执1535号

王青堂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青堂;杨华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王青堂,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现居住于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杨华伦,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王青堂与被执行人杨华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华伦依据我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7675号法律文书要求杨华伦给付王青堂劳务费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华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统查:杨华伦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夏银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亦将该账户冻结;本院委托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查询杨华伦名下财产情况,查询到其名下有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七里办事处七里大道98七里春晓×幢×单元×层×号房产,现本院已委托阆中市人民法院将此房产查封。本院已限制杨华伦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王青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华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京0117民初767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王青堂发现被执行人杨华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杨华伦应给付王青堂劳务费600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