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410号 罪犯许俊杰,男,1989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俊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币种,下同),并对赔偿总额403468.46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许俊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06号刑事判决,对其刑事部分维持原判;被告人共同交纳在案的420000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9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8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许俊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俊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5年7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考核分4504分,兑现表扬七次。该犯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许俊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俊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