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青2801执恢20号

吴虎文与王昊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吴虎文;王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801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吴虎文,男,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住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王昊,男,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住西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虎文与被执行人王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担保人王建涛(被执行人王昊父亲)承诺于2019年3月20日支付20000元,于2019年12月底支付12500元,2020年7月底支付12500元,上述款项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2801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吕 剑

审判员 王维东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荣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