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17执6787号
申请执行人:陈育平,男,1955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2501弄24幢108室。
被执行人:陆德军,男,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南路XXX弄XXX号。
原告陈育平诉被告陆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的(2018)沪0117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陆德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陆德军偿还原告陈育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支付义务,缴纳执行费2,90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中被告陆德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而缺席审理,目前,被执行人陆德军仍去向不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本案委托公安机关寻找被执行人陆德军。本院从全国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证券查询系统、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调查,未能查实被执行人陆德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查实被执行人陆德军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亭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登记查封了该房屋,因该房屋与案外人共有,目前本院不能处置,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陆德军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在执行中,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陆德军及其在本市辖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忠辉
审判员 包 炜
审判员 朱 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璟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