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232号 罪犯林毅斌,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毅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毅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8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林毅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毅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0一七年九月至
二0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801.5分,表扬三次。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林毅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毅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三十天(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