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33刑终15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姬建华,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水市,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2014年12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泸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泸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国军,绰号阿军,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水市,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处以十四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835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春雄,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三荣文,男,1978年4月5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贵耀辉,绰号啊南多,男,1975年2月9日出生,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国明,绰号阿明,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处以十四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3442.5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亚三波,绰号熊三,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处以十四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982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若红,绰号杨啊四,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白族,文盲,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捕前住云南省云龙县,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处以十四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1005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秀清,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水市,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姬建新,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水市,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亚三,绰号熊二,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处以十四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37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姬小荣,曾用名姬成龙,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泸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泸水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8年5月31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3日刑满,被原审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姬志刚,男,1984年7月6日出生,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处以十四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泸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泸水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8年5月31日被原审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九新华,绰号亚波三,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6日刑满,被原审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玖兴华,曾用名马斤二,男,1976年7月6日出生,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28日被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31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16日刑满,被原审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姬志勇,曾用名姬君勇,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6日刑满,被原审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姬学文,绰号二背,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8日刑满,被原审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文华,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柒秀华,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水市,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九华三,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傈僳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泸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31日被原审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姬建文,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泸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被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5月31日被原审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正荣,男,1982年8月11日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泸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原审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姬兴文,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泸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31日被原审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密冬海,男,1997年11月30日出生,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处以十四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泸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16日刑满,被原审法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鱼正华,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泸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原审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熊文忠,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普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兰坪县人,捕前住云南省兰坪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泸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30日刑满,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亚波付,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傈僳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捕前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泸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原审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段德华,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龙县,现住云南省云龙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释放,2018年8月9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泸水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原审法院决定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杨银磊,男,1996年5月18日出生,白族,中专肄业,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南省云龙县,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6月22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释放,2018年8月1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原审法院决定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李象华,男,1996年11月24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住云南省泸水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原审法院决定执行逮捕。 泸水市人民法院审理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建华、刘国军、杨若红、杨春雄、杨秀清、三荣文、贵耀辉、姬建新、刘国明、亚三、亚三波、姬小荣、姬志刚、九新华、玖兴华、姬志勇、姬学文、张文华、柒秀华、九华三、姬建文、杨正荣、姬兴文、密冬海、鱼正华、熊文忠、亚波付、段德华、杨银磊、李象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0日作出(2018)云3321刑初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姬建华、刘国军、杨春雄、三荣文、贵耀辉、刘国明、亚三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姬建华陆续在泸水市自扁王基山上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组织人员以“摇豆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应姬建华邀约,2017年3月,被告人刘国军参股合伙,2017年5月,被告人杨若红参股合伙,以提成参赌资金(即“抽水”)10%获利,三人共负盈亏,逐步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重要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分工为:姬建华负责赌场综合管理;被告人杨春雄负责保管赌场资金(即“水箱”);被告人杨秀清(云Q×××××)负责接送赌客及接送赌客车辆管理;被告人三荣文负责放哨及管理赌博工具;被告人贵耀辉负责放哨人员管理及在赌场附近指挥车辆停放;被告人姬建新、刘国明、亚三、亚三波、张文华、柒秀华等人负责赌场资金管理与赔付(即“杀注”);被告人九新华、玖兴华、姬志勇、姬建文、杨正荣、姬兴文、鱼正华、亚波付、李象华负责在赌场周围放哨;被告人姬学文(云Q×××××)负责运输赌博工具及放哨人员;被告人九华三(云Q×××××)、姬小荣(云Q×××××)、姬志刚(云Q×××××)、密冬海(云Q×××××)、熊文忠(云Q×××××)、段德华(云Q×××××)、杨银磊(云L×××××)负责接送赌客。2017年10月16日下午18时,当天赌博结束后,被泸水市公安局在大兴地镇长青桥附近查获,共查获参赌人员68人。随案移送涉案款3487元,作案工具碗3个、麻将5个、塑料罐1个、赌博点子布1张、遮阴布1张、豆子2袋、刀片5片、记号笔2只、篷布1张、塑料凳30个、杯子1个,涉案车辆9辆(云Q×××××、云Q×××××、云Q×××××、云Q×××××、云Q×××××、云Q×××××、云Q×××××、云Q×××××、云L×××××)。 另查明,姬建华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泸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涉案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罚金及涉案款物已上缴国库)。姬建华与姬建新、姬小荣、姬志刚、姬志勇、姬学文、姬建文、姬兴文、柒秀华、杨秀清、密冬海、九华三、李象华系亲属关系;刘国军与刘国明系亲属关系;亚三与亚三波系亲属关系;九新华与亚波付系亲属关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举报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泸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3.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投案自首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7.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方位图;8.搜查笔录、搜查视频1份及赌具指认照片;9.网安电子物证检查记录、通话清单。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姬建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撤销(2014)泸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姬建华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刑四年的决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二、被告人刘国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三、被告人杨若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四、被告人杨春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五、被告人杨秀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六、被告人三荣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七、被告人贵耀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八、被告人姬建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九、被告人刘国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十、被告人亚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十一、被告人亚三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十二、被告人姬小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十三、被告人姬志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十四、被告人九新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十五、被告人玖兴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十六、被告人姬志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十七、被告人姬学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十八、被告人张文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十九、被告人柒秀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十、被告人九华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姬建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十二、被告人杨正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十三、被告人姬兴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十四、被告人密冬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十五、被告人鱼正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十六、被告人熊文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十七、被告人亚波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十八、被告人段德华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十九、被告人杨银磊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三十、被告人李象华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三十一、随案移送的涉案赃款3487元,作案工具碗3个、麻将(骰子)5个、塑料罐1个、赌博点子布1张、遮阴布1张、豆子2袋、刀片5片、记号笔2只、篷布1张、塑料凳30个、杯子1个,车牌号为云Q×××××、云Q×××××、云Q×××××、云Q×××××、云Q×××××、云Q×××××、云Q×××××、云Q×××××、云L×××××的涉案车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姬建华、刘国军、刘国明、杨春雄、亚三波、三文荣、贵耀辉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姬建华辩称,其开设赌场头两年,参与人数极少,并未持续营业,只是偶尔开场;一审法院认定其长期开设赌场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没有证据证实,不属于情节严重;参赌人员都是自愿、主动参赌,并没有强拉、强迫;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情节。刘国军辩称,其是在姬建华的邀约下,2017年3月才参与“赌场”入股“坐庄”的,时间较短,没有证据证实其邀约或引诱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不应认定为主犯;其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其家属在庭前预交了一定数额的罚金。刘国明辩称,其2017年3月才加入“赌场”,且不是固定的“杀注”人员,“杀注”人员工资是“庄家”发的,其不在赌场的时间较多,其属从犯,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家属主动代其预缴了罚金。杨春雄辩称,原判认定其系从犯中的重要成员,每注都要单独“抽水”200元,不是事实,其不是组织者和受益者,只是受雇人员,是参与犯罪的从犯。亚三波辩称,其是在参与赌博输钱后,与柒秀华于2017年春节后才到赌场帮忙“杀注”,但未长期持续工作,只是有时间才到赌场帮忙“杀注”,不属情节严重;其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从轻情节。三文荣辩称,其家庭特别困难,妻子常年生病,有两个小孩读书,无法到远处打工,赌场老板给钱于是就去帮他们打工;其并没有专门帮他们保管赌具;2017年10月16日赌场散场后,回家途中贵耀辉要求把赌具放在其家一晚,第二天来拿,因其工资是他发的,所以不好拒绝,就答应放了一晚。贵耀辉辩称,其是2017年5月底被姬建华邀去赌场的,因会开车他让我在赌场附近帮别的赌客引车;在其之前都有人帮带过工钱,因放哨人员地点远近不同,老板不可能每次都亲手将工钱发放给他们,所以散场后让我和其他人员转带给他们,并不是专门负责发放工资;有放哨人员家里有事来不了时,老板打电话要求其传达调动放哨人员的安排;其到赌场路口后都没有进赌场,赌场的布置和摆放都是他们去做的;在其之前驾驶员都有自己到赌场附近停放车辆的位置,其只是在路口等待拉客车辆到后,指给赌客赌场位置,并非车辆是受其指挥安排统一停放;其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尽力缴纳部分罚金情节。 二审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原判所列的证据,收集合法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原审被告人杨若红、杨秀清、姬建新、亚三、姬小荣、姬志刚、九新华、玖兴华、姬志勇、姬学文、张文华、柒秀华、九华三、姬建文、杨正荣、姬兴文、密冬海、鱼正华、熊文忠、亚波付、段德华、杨银磊、李象华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定罪、量刑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姬建华、刘国军、刘国明、杨春雄、亚三波、三荣文、贵耀辉,原审被告人杨若红、杨秀清、姬建新、亚三、姬小荣、姬志刚、九新华、玖兴华、姬志勇、姬学文、张文华、柒秀华、九华三、姬建文、杨正荣、姬兴文、密冬海、鱼正华、熊文忠、亚波付、段德华、杨银磊、李象华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开设赌场,涉赌人员众多,社会影响极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30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姬建华等七名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解,经查,上诉人姬建华曾犯同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执行期间,不思悔改,邀约上诉人刘国军、原审被告人杨若红,合伙投资再犯本罪,上诉人刘国军、原审被告人杨若红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应邀投资入伙,共同经营“赌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导致农村青壮年劳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腐朽思想的泛滥,有的卖田、卖地,导致妻离子散、负债累累,有的将辛苦挣来的血汗钱输于赌场之后,又参与进去,从受害人沦为祸害人;姬建华等七名上诉人提出的其他悔罪态度、认罪认罚、积极缴纳全部或部分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辩解,原判均已评判认定并在量刑上分别予以充分体现;三十名原审被告人均未向二审法庭提交新证据。综上,七名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解,于法无据也无证据证实,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综合本案实际,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文灿
审判员 和建春
审判员 杨继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云 王樱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