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9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一层南侧、九层、十层、十一层。负责人陈岚,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若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风,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客户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陈顺民,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被执行人魏革红,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白宝玲,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陈顺民、魏革红、白宝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9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89.85394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白宝玲名下车牌号为×××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魏革红名下车牌号为×××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白宝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本院共计扣划被执行人白宝玲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43655元,提取执行费554.8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10712.9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发还被执行人白宝玲必要生活费用32387.28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顺民、魏革红、白宝玲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将魏革红、白宝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94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梦宇
书 记 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