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222执2150号 申请执行人张飞燕,女,1983年8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新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GGTR19H。
法定代表人:王启文,系该煤矿投资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中寨乡中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91851R。
法定代表人:李桂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安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51518B。
法定代表人:王兴文,系该煤矿投资人。 被执行人六盘水瑞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安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5008990P。
法定代表人:兰仕会,系该公司总经理。 张飞燕等人与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六盘水瑞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22民初65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六盘水瑞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飞燕借款本息3430000元,案件受理费17120元、执行费367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六盘水瑞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经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有存款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六盘水瑞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较多,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六枝特区湘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六盘水瑞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破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待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正常生产后再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就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材料无异议,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世刚
审判员 孙大禹
审判员 黄泽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