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内0204执388号关于申请人梁某申请执行郭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内0204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梁某申请强制执行,现我院已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内0204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结案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204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