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1822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0303D。
负责人:杨志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玘,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寿,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邱礼明,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址地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审 判 长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周艾黎
人民陪审员 胡 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