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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8224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邱礼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邱礼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1822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0303D。

负责人:杨志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玘,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寿,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邱礼明,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址地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审 判 长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周艾黎

人民陪审员  胡 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