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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05民初8539号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李波、云志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7-07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李波;云志波;白强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5民初8539号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甲106号。

负责人:武力,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姣,内蒙古汇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波,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云志波,男,1988男1月28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白强飞,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被告李波、云志波、白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薛慧珍

人民陪审员 苏志华

人民陪审员 金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靖   来源:百度“”